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13 12:56:07
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

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1、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业务方向,通过培训提高团队竞争力、战斗力,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2、使员工不断适应公司发展,并且满足员工个人能力经验提升的需求,使员工达成个人发展目标;

3、加强对公司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在竞争中保持人力资源优势。

二、原则

1、有效性原则:员工培训后能达到培训的目的:学到某方面的知识、提升某方面的技能或养成某方面的习惯;

2、实用性原则:员工通过培训掌握的知识或提升的技能能用于实际工作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性原则:根据性质不同对岗位分层分类,实行侧重点不同、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的针对性强的培训。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各类型的培训工作。

四、权责划分

1、人事行政及培训部作为公司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部门,负责公司整体的培训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2)公司培训类型的确定与组织实施;

(3)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4)管理所有培训相关教材,包含书本、PPT、word、课程讲述录音等;

(5)培训教材、教具、相关物品的购置、保管;

(6)对培训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工作;

(7)培训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8)培训通知的发出及培训完毕后档案的管理;

(9)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及外派参训员工的管理。

2、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1)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的制订和上报;

(2)积极配合培训部实施培训工作;

(3)本部门月度培训内容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4)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3、培训师职责:

(1)参训员工的出勤记录及审核工作;

(2)培训课件的准备工作;

(3)当次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培训体系内容

公司培训共分为入职培训、部门阶段培训、销售培训、专业技术培训、通用技能培训、管理层培训。

一、入职培训介绍

1、定位:入职培训是每一位新员工入职流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通过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介绍和制度讲解,让员工迅速了解公司风格特点及顺畅处理公司内部一切事务,减缓新员工初进公司时的紧张情绪,使其更快适应公司、更好的融入集体。

2、负责者:人事行政及培训部。

3、主要内容:公司背景介绍、组织架构、员工手册、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职级管理制度、公司活动等。

4、报名方式:无需报名,新入职员工须参加。

5、培训周期:有新员工入职即执行。

6、培训形式:面授讲解,地点以公司会议室为主。

二、部门阶段培训

1、定位:部门阶段培训包括部门的岗前通用培训和试用期过程中的阶段培训。

(1)岗前通用培训旨在使员工尽快熟悉本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各项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技术、知识、工具等,以便顺利开始岗位工作;如销售人员需培训行业背景、客户情况、产品知识、汇报机制等;

(2)试用期阶段培训旨在让员工在试用期内,通过培训对自身技术能力有所提高,并掌握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专业能力,帮助员工成长并真正符合岗位要求,顺利通过转正审核。如:技术部专业开发知识、业务技能。

2、总负责:人事行政及培训部;辅助者:各部门负责人。

3、主要内容:

(1)部门阶段培训由用人部门制定计划并提交至人事部,计划内容包括课程主题、内容、形式、时长、培训师等信息。

(2)用人部门要根据岗位和个人制定试用期内有针对性的培训目标、计划,并在部门内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员工进行阶段培训。

(3)人事部负责汇总培训计划、备案与监督培训执行。

(4)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向部门全体人员介绍新员工、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知识与技能等,具体内容由用人部门自行安排。培训结束后由培训部组织考试,考试的试卷出具工作及阅卷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考试成绩作为新员工转正的依据之一。

(5)在职辅导:部门负责人还可指定一名老员工,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新员工的工作、生活进行辅导,并及时解决新员工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4、报名方式:不需报名。

7、培训周期:有新员工入职即执行。

5、其他说明: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新员工多一些重视、指导和给予最大支持,严格制定好培训计划并管控执行。

三、销售培训

1、定位:针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旨在分享销售经验、分析项目中的问题、解决困难,提高对项目的全局掌握能力。

2、总负责:销售中心总监。

3、主要内容:销售案例分析及讨论。

4、报名方式:销售中心人员须参加;其他人可报名至人事部。

5、培训周期:每周一销售汇报会结束后进行。

四、专业技术/领域培训

1、定位:针对某项专业技术或行业领域的培训,针对性高,专业性强,在技术领域内的有的放矢型培训。

2、总负责:各部门负责人。

3、主要内容:以部门为单位单独提出需求,人事部根据需求在企业内、外征集培训师或培训机构。例如:Domino的开发、云产品等,或行业背景、行业知识。

4、报名方式:以部门报名为准。

5、培训周期:根据提出时间或由总经理指定。

6、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

五、通用技能培训

1、定位:一些通用的工作或生活类小技巧的分享培训,能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效率或提高生活质量。

2、总负责:人事行政及培训部

3、主要内容:例如visio、ps办公软件的应用、商务礼仪知识,或者自己在工作或生活中的特长、经验交流分享,例如:健身经验、理财经验。根据员工提出的需求,内部挖掘领域高手,给大家进行办公技巧或生活技巧培训。

4、报名方式:资源报名讲师或分享人员。

5、培训周期:不固定。

六、管 ……此处隐藏8737个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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